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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李瑞兰等申请孙玉萍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春,李瑞兰,孙玉萍,孙玉波,孙玉燕,孙玉利,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孙兴春,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李瑞兰,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玉萍,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孙玉波,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孙玉燕,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玉利,男,其他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孙玉红,女,其他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孙兴春、李瑞兰与孙玉萍、孙玉波、孙玉燕、孙玉利、孙玉红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兴春、李瑞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此案件的执行。理由是五被执行人已经主动给付了赡养费,不需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兴春、李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