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书梅、周根利与正定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梅,周根利,正定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高书梅。原告周根利。被告正定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学军,局长。原告高书梅、周根利不服被告正定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书梅、周根利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梅、周根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会同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