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书梅、周根利与正定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梅,周根利,正定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高书梅。原告周根利。被告正定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学军,局长。原告高书梅、周根利不服被告正定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书梅、周根利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梅、周根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会同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