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39号原告刘×,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被告任×,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