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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39号原告刘×,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被告任×,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