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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平与泰安市盛河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盛河物资有限公司,陈平,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盛河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道河。委托代理人任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委托代理人乔洪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利。委托代理人陈聪。上诉人泰安市盛河物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安市盛河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朋,被上诉人陈平的委托代理人乔洪波,被上诉人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原审法院未查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安广审 判 员  刘增凯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