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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万启雄物业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启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来祥里。法定代表人陈玉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云,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启雄,男,1963年10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启雄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长 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