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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罗国彬、罗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成,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210号原告陈玉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罗国彬,男,住西平县。被告罗付东,男,住西平县。被告罗天才,男,住西平县。被告罗留山,男,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成与被告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成撤回对被告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成承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