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罗国彬、罗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成,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210号原告陈玉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罗国彬,男,住西平县。被告罗付东,男,住西平县。被告罗天才,男,住西平县。被告罗留山,男,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成与被告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成撤回对被告罗国彬、罗付东、罗天才、罗留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成承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