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陈吉祥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陈吉祥,孙立晓,赵宇,曹海雪,熊聪,张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季颖,任行长。被执行人陈吉祥,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立晓,女,汉族,生于1993年4月14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2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曹海雪,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5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熊聪,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苗,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9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吉祥等六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三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