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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肖爱和与梁佐林、梁晓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和,梁佐林,梁晓华,梁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和,居民。被执行人梁佐林,干部,居民。被执行人梁晓华,居民。被执行人梁运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梁佐林、梁晓华、梁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如下义务:一、由梁佐林、梁晓华共同偿还肖爱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3年5月24日开始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肖爱和支付利息)。二、梁运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由梁佐林、梁晓华、梁运生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27800元。三、由梁佐林、梁晓华、梁运生共同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4670元。被执行人梁佐林、梁晓华、梁运生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205.24万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佐林、梁晓华、梁运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肖爱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肖爱和与被执行人梁佐林、梁晓华、梁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