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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向 平审 判 员  李英华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