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向 平审 判 员 李英华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