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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5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陶绍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杨,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2926.88元及利息198.1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2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杨每月有固定工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提取(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杨工资收入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