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府民执字第00366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贾某某,男。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