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