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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21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居委会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应生,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1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发现,被告魏某某已于2008年10月在何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已经在济南市居住,并且一直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因此该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徐桂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