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蔚与四川省润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蔚,四川省润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644号原告张蔚,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省润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黄福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蔚与被告四川省润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张蔚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