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龙成诉被告中铁十七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工区,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部**家庄隧道**标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会泽县**镇**村。委托代理人胥汉明,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卢**,董事长。被告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工区。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被告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部**家庄隧道**标段。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工区、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部**家庄隧道**标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杜**负担。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