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兴库与被告王金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兴库,王金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齐兴库,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开原大街86号楼一单元301室。被告:王金瑞,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兴库与被告王金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兴库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兴库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兴库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兴库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