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魏某,农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振兴街4号内13号。委托代理人:孙天鹏,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观堂,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1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天鹏与被告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冠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16日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一个月左右,被告在外工作,分居至今,双方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62200元并依法分割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被答辩人把答辩人的汽车开走是错误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8份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约一个月,便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分居至今。订婚时,原告的父母给付被告改口费各1000元,催娶时,原告给被告催娶钱6万元。婚后置办的财产有北京牌BJ7130B3D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鲁P×××××.以被告迟某的名义签订的购车合同,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现该车在原告一方,该车原价为58800元,该车现市场价格双方一直认可为40000元。购买车险10000余元,已偿还车款8000元。原告魏某关于欠其弟弟5000元,因帮迟某还车贷借父亲10000元,共计共同债务15000元的主张,未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返还父母、叔叔、婶子等人给付的改口费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另查明,原告魏某身体贰级××,××人证号:37250119821101551642,由政府发放低保维持生存。因给付被告彩礼6万元,已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婚姻登记证一份;三、东昌府区侯营镇李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双方魏某与迟某共同生活约一个月就开始生气分居至今的事实;四、魏某××人证一份;五、东昌府区侯营镇李魏村民委员会与侯营镇民政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六、鲁P×××××机动车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各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魏某因给付被告迟某彩礼,已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东昌府区侯营镇李魏村民委员会、侯营镇民政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返还彩礼的数额,结合本案实际,以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为宜。关于婚后按揭贷款购置的轿车,因目前该车市场价格小于购车原价,扣除银行按揭贷款外,无剩余价值可以分割。双方已付的车贷和购买的车险,属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实际花费支出,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魏某关于欠其弟弟5000元,因帮迟某还车贷借父亲10000元,共计共同债务15000元的主张,未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迟某离婚。二、被告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魏某彩礼款30000元。三、婚后置办的北京牌BJ7130B3D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鲁P×××××)归原告魏某所有.剩余的车辆按揭贷款由原告魏某偿还。四、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