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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天社与孙军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天社,孙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侯天社。被执行人孙军亮。申请执行人侯天社与被执行人孙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军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侯天社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10月1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军亮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天社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天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