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榕权与黄丽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丽芳,李榕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芳,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刘盛国,住址。委托代理人:刘姬兰,住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榕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陈启宣,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祥华,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丽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榕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黄丽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丽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丽芳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黄丽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永军审判员 曲卫东审判员 江闽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