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葛红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红旗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98号罪犯葛红旗,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红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葛红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红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24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红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葛红旗未全额履行生效刑事判决判处的财产刑,且其平均月消费达558元,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故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红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