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2栋1层06号。法定代表人:李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真红,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侯集回族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杰,总经理。原告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其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湖北仪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