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文娜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田文娜。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树、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娟。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梅。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娜与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文娜在本院受理本案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张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周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