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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永芬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芬,胡淑媛,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188号原告:马永芬,女,192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胡淑媛,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刘守文,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张克伦,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德堃,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马永芬、胡淑媛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芬、胡淑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芬、胡淑媛承担。审判员  王彦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