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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52号李永贤与何燕珍,李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贤,何燕珍,李永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李永贤,男,1978年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燕珍,女,1977年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永太,男,1974年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永贤诉被告何燕珍、李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但至今未还。被告李永太作为被告何燕玲的配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何燕玲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12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李永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合同原件没有带来,于庭后提交。2、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与本案有关联性,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何燕玲逾期没有清偿,应当承担履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何燕玲清偿尚未清偿的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永太作为被告何燕玲的配偶,且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李永太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债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燕玲、李永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李永贤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12日起至两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海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