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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倪海琴、宋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海琴。被告宋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倪海琴、宋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倪海琴、宋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11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人民币4431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苏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