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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林秀杏与冯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43-1号申请人:林秀杏,女,193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冯振华,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高要市莲塘镇。关于申请人林秀杏与被申请人冯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秀杏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振华价值合共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星已为申请人林秀杏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秀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振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二、查封担保人陈星所有的为申请人林秀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黄塘东路。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