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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018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