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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赵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赵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18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北欧青年城A座532号。代表人:冯继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涛,男,该分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赵涛,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告赵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21元,退给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