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禹传文与吴怀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传文,吴怀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禹传文,居民。被告吴怀锋,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传文与被告吴怀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禹传文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传文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