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波与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5年5月20日起,由被执行人朱某每月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7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无固定收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5年5月20日起,由被执行人朱某每月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7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不将被执行人朱某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某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