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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史曼莉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瑛,史广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07号上诉人史曼莉,女,1960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史曼华,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上诉人史瑛,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上诉人史广清,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史瑛、史广清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曼莉,女,1960年1月1日出生。史瑛、史广清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曼华,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上诉人史曼莉、上诉人史曼华、上诉人史瑛、上诉人史广清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曼莉、史曼华、史瑛、史广清在一审起诉称,患者史延棋患帕金森,于2009年12月9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神经外科被植入“脑起搏器”。术后及开机患者均出现尿床、说不出话、朝后仰等威胁生命的症状。经口头、书面向医院反映无果,后起诉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判原告败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为杜建新、赵利杰。患方认为患者术前有手术禁忌证痴呆,才会造成本不应该发生的损害后果。因此,患者术前是否有禁忌证(老年痴呆);是否有适应证(原发性帕金森病),是此次鉴定的核心内容。则用于神经外科手术植入前的神经影像MRI及多年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的《门诊病历》就成为患者术前是否有禁忌证、是否有适应证的最主要证据。由于此次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术前神经影像MRI显示的是只有额叶萎缩(脑萎缩不严重),未发生特异性病理改变,神经外科医生遵守了《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分册》,没有违规植入。没有故意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帕金森病手术适应证:“原发性帕金森病”。神经内科的《门诊病历》未记载:患者有幻视、仍有乱说(失语)等这些典型的痴呆的核心临床表现,没有故意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帕金森病手术禁忌证:“严重脑萎缩,并伴随临床表现(痴呆)。”事实上鉴定人认定的鉴定结论与客观证据的真相不相符:1、神经影像MRI表明患者已发生特异性病理改变,有了帕金森病痴呆、老年痴呆(较重)的病理改变,即患者术前已没有适应证。鉴定人在故意掩盖真相,作伪证。2、《门诊病历》显示,患者早期就有失眠、眩晕、抑郁等痴呆的临床症状。并在2009年出现更典型的痴呆核心临床表现,如幻视等。鉴定人对此故意视而不见,故意不提,故意掩盖,系作伪证。3、依据神经影像MRI、《门诊病历》的显示、《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神经内科的国家诊断标准,患者已完全超越适应证“原发性帕金森病”的诊断标准,且已完全符合禁忌证“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帕金森病痴呆”的诊断标准,即患者术前患有禁忌证“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帕金森病痴呆”。神经外科故意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帕金森病手术禁忌证:“严重脑萎缩,并伴随临床表现(痴呆)”。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与证据真相矛盾,鉴定人认定的结论是:有适应证,而证据的事实真相是有禁忌证。起诉人认为鉴定人在掩盖证据的事实真相,作伪证。且在该诉讼中,患者史延棋因患老年痴呆于2014年5月6日病逝,故其子女史曼莉、史曼华等人是其继承诉讼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直在向原法院申请委托指定专家证人,并通知其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并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原法院均未接受,最终依据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做出判决。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伪证)直接造成了原案的误判。现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杜建新、赵利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原案误判所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手术费195006.9元、护理费12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0元、埋在体内的机器所在成的损害与痛苦费27194*7年=190358元,共计417364元)。一审法院查明,起诉人史曼莉、史曼华、史瑛、史广清之父史延棋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侯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以史延棋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致使本案的关键问题即,所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无法查清为由,驳回了史延棋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史延棋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延棋在二审期间同意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二审法院从有利于化解纠纷,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史延棋于2012年6月18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2013年3月27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对史延棋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参与度无法确定。上述鉴定作出后,史延棋对鉴定意见不服,并要求鉴定人赵利杰、杜建新出庭。2013年6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采用网络视频连线方式再次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鉴定人赵利杰、杜建新出庭就史延棋的部分疑问进行了解答。史延棋认为二鉴定人没有针对全部问题作出回答且答复及鉴定意见书均不符合事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将史延棋提交的《原告要求鉴定人质证的若干问题》邮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其作出书面答复,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史延棋所提异议已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过程中予以分析说明,无新观点补充。2013年8月12日,史延棋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通知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告知其可自行联系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但史延棋未在期限内提交。后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在对史延棋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按照诊疗护理常规,尽到了注意和告知义务,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了史延棋的全部诉讼请求。史延棋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史延棋去世,其继承人史曼莉、史曼华、史瑛、史广清提交书面申请愿意继续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仍申请法院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结论提出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为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同时认为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义务应当在上诉人方。但经该法院多次释明,上诉人均表示其个人无法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函联系四川省医学会,但省医学会表示可以由患者携带术前神经影像图前往医院向专家咨询。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询问,上诉人方明确表示拒绝,称专家意见应当在法庭发表,拒绝到医院接受专家咨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该术前神经影像图是上诉人保存,法院无法替代上诉人到医院咨询专家意见,且联系专家辅助人的责任在上诉人方,故对该项理由,法院未予采纳。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是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实施的一种司法委托行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起诉人之父史延棋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现史曼莉等人以鉴定结论错误为由起诉要求鉴定人赵利杰、杜建新赔偿因出具不实鉴定书导致其败诉而产生的损失,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对史曼莉、史曼华、史瑛、史广清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史曼莉、史曼华、史瑛、史广清的起诉,不予受理。史曼莉、史曼华、史瑛、史广清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认为杜建新、赵利杰出具的鉴定结论错误,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于侵权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予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是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实施的一种司法委托行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之父史延棋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现史曼莉等人以鉴定结论错误为由起诉要求鉴定人赵利杰、杜建新赔偿因出具不实鉴定书导致其败诉而产生的损失,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上诉人史曼莉、上诉人史曼华、上诉人史瑛、上诉人史广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