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邹军山与冯苗苗同居析产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山,冯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邹军山,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冯苗苗,女,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邹军山与被执行人冯苗苗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