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何福昌申请执行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昌,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何福昌,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被执行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本院在执行何福昌与被执行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李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天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