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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春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55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春密。因本案于2014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4年10月9日批准逮捕,2015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春密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吴春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没收上缴国库;毒品1小包(甲基苯丙胺0.9730克),没收销毁。宣判后,吴春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春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吴春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春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春密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传煌审判员  王 滢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不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