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兆忍与陈建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忍,陈建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审核:拟稿:印份校对1:校对2: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陈兆忍。被告:陈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忍与被告陈建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兆忍负担。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