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与田向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田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被执行人田向阳,地址农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申请田向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向阳应支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执字第024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