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朝基与陈英、福州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基,陈英,福州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陈朝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英,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州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胜泉,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燕,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朝基与被执行人陈英、福州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蕉民初字第79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燕名下车牌号为闽A583**的小型越野客车。现申请执行人陈朝基以与被执行人林燕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583**小型越野客车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