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信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信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330-1号原告: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启龙,浙江瑞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信源,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2015年5月20日起)委托代理人:梁妙英,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伟棠,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期限:2015年3月19日—2015年5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信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信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信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黄燕君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婷欣黄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