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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勋英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勋英,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杨勋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娅,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勋英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勋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杨勋英负担。审 判 长  杨甲启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