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X,女,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4月2日,被告人何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老年公寓,入室将被害人刘XX金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50元、女式化妆包一个(内有各种头饰品),价值人民币180.50元,被害人于培人人民币1500元及牛仔裤一条。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何XX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何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30日7时许,被告人何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老年公寓,入室盗走被害人刘XX的金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0.00元、桔黄色大衣一件,同时盗走被害人于培水牛仔裤一条,内有人民币1500.00元。2.2015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何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老年公寓,入室盗走被害人刘XX女式化妆包一个,内有各种头饰品十余件,价值人民币180.50元及一件白色毛衣。2015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XX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XX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XX到案情况。3.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XX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被盗时间、地点及被盗财物情况。2.被害人于XX陈述,证实4月2日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后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来人与3月30日盗窃的系一人,便出门追踪嫌疑人,追至永安市场门口时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其与嫌疑人带至派出所。(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X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意见齐价鉴(刑)字[2016]1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情况。(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记录被告人何安莲盗窃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何XX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何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淼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