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学治与孙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林,张馨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年月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林,男。被执行人张馨方,男。本院在执行刘秋林与张馨方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535号民生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城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林,男。被执行人张馨方,男。本院在执行刘秋林与张馨方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535号民生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禹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聂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