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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候淑芝与毛新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淑芝,张秀云,毛新华,毛鸿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79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淑芝,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关文影,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雪梅,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新华,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段永才,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鸿飞,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海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审原告张秀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毛新华,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侯淑芝因与被上诉人毛新华、毛鸿飞,原审原告张秀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淑芝及其委托代理关文影、邓雪梅,被上诉人毛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永才、被上诉人毛鸿飞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丰,原审原告张秀云的委托代理人毛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侯淑芝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忠林审判员  郎晓侠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