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印升与曲玉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升,曲玉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96号原告:周印升。委托代理人:高四鹏,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玉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升与被告曲玉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印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