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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印升与曲玉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升,曲玉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96号原告:周印升。委托代理人:高四鹏,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玉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升与被告曲玉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印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