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双龙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苏儒霖、苏林旭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双龙,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苏儒霖,苏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许双龙,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苏儒霖,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儒霖,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苏林旭,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双龙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苏儒霖、苏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瓯市宏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苏儒霖、苏林旭房产已经另案查封,目前暂待处置,且被执行人银行、林权、车辆、工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