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明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东莞市明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宋继意。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东环罚字(2014)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28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明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明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善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