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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缪仁爱与林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仁爱,林孝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缪仁爱。委托代理人:袁志民,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孝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仁爱诉被告林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仁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仁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仁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缪仁爱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