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19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夏翠英与殷德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翠英,殷德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04-2号原告夏翠英,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武安镇洪王村223号。被告殷德帅,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侯咽集镇殷楼行政村殷楼村133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翠英与被告殷德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夏翠英的申请,于2015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904—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2015年7月16日,现被告殷德帅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鲁RX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殷德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XX**小型轿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