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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也诉易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也,易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张也,女,汉族。被告易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也与被告易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也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江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也承担。审 判 长  彭建宏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