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术光与付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术光,付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保字第367号申请人徐术光,居民。被申请人付响,鲁Q×××××号小型汽车驾驶人。申请人徐术光以被申请人付响驾驶的的鲁Q×××××号小型汽车于2015年7月1日9时许将其致伤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价值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术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付响驾驶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