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映梅与李雅隆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雅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款项45492扣划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雅安市农业银行营业大厅,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素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